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939号原告:李沛泓,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上海脱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泰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余姜,董事长。
原告李沛泓与被告上海泰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沛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被告上海泰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姜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沛泓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沛泓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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