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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XXX号
案件名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胡华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0民初19227号 原告 名称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金乐亲,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钱璐、田伟,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姓名 胡华连(女,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 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世厚村马东组99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诉称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华连立即停止对原告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2.判令被告胡华连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0,000元;

3.判令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全球注册、集科研、制造和营销于一体的大型高科技企业,产品远销美国、俄罗斯等世界各地。

原告系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权利人,先后成功推出MP3、MP4、手机等产品,目前正致力于成为专业化的智能手机和移动互联网公司。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胡华连在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的“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火树火花”网络商铺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手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原告确认涉案网店上的涉案商品已经被禁售,撤回第一、三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胡华连经合法传唤未应诉答辩。

查明事实 权利商标 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话机、成套无线电话;

手提无线电话机;

耳塞机;

光盘刻录机;

家用遥控器;

电器插头;

变压器;

电子防盗装置;

电门铃;

电池;

电池充电器等。

注册有效期限为:2008年4月28日至2028年4月27日止。

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

手机;

移动电话;

移动充电电源;

可充电电池;

充电器;

耳塞机等。

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2012)商 标异字第70163号“OPPO”商标异议裁定书中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手提电话、数字音乐播放器”商品上的“OPPO”商标为驰名商标。

侵权标识 手机包装盒、手机机身、适配器、耳机音量调节键上均有OPPO标识。

侵权行为 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上海市张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原告使用公证处的手机,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从被告胡华连开设的名称为“火树火花”网店中购买标题为“oppoA57全网通4G手机双卡双待学生游戏手机A59智能手机”“售价488元”的手机1部,并将购买的物品寄送至指定地点。

后公证处对原告收到的上述购买物品核对订单、拆封并予以拍照,嗣后将原物品封存交申请人保管,并出具(2019)沪张江证经字第8581号公证书。

商标比对情况 商品:相同 商标:相同 具体比对情况:被控侵权商品上多处使用OPPO标识,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信息 “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其当庭出示的平台数据显示,被控侵权商品于2019年12月17日被禁售。

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共计57件、销售金额共计31,132元。

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合理费用 原告主张公证费1,000元,购买费用488元,律师费2,000元。

判决理由 一、关于侵权的判断。

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使用商品范围相同,可以认定属于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作为销售者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现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且其销售行为主观上无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涉案商品已经被拼多多平台禁售,涉案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原告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主张,仅主张被告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鉴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涉案商标同类型许可的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类型、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及合理利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对于原告主张的维权开支,本院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予以确定。

被告胡华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主文 被告胡华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500元(含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488元)。

迟延履行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胡华连负担。

告知事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燕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程 倩 书 记 员 张晓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六)赔偿损失;

……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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