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7503号 申请人:欧科蕾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福特希尔牧场依康**。
法定代表人:StefanoOrsini。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观红,广东法普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金蓉,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
被申请人:孟秋生,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
被申请人:广州众鑫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花都大道**之**(空港花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
法定代表人:李先志。
申请人欧科蕾公司与被申请人胡金蓉、孟秋生、广州众鑫眼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欧科蕾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1080000元的存款或等价财产。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欧科蕾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胡金蓉、孟秋生、广州众鑫眼镜有限公司的存款108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