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1581号 原告:范斯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科斯塔梅萨市南海岸大道**。
诉讼代表人:伊丽莎白斯托克斯蒂尔。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宴明,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瑜,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业律师。
被告:瑞安市国丰鞋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L125068293),住所,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div> 责任人:金友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斯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国丰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斯公司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范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范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