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9民初90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河县西营镇新时代购物广场二店,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
经营者:季贵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平,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河县西营镇新时代购物广场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