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906号 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住所地意大利50123佛罗伦萨都纳波尼大街xx号R(VIATORNABUONIxx/R50123FIRENZEITALY)。
法定代表人:VANNIVOLPI,知识产权总监。
被告:广州市博新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唐盛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唐盛振,广州市博新皮具有限公司一人股东。
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与被告广州市博新皮具有限公司、唐盛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博新皮具有限公司、唐盛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GUCCIS.P.A.)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