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5319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敏彦,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口区五一广场新隆嘉超市,经营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长江路793-1号一层。
经营者孔庆丰,男1973年7月17日生,住开原市。
委托代理人戴世杰、王蕊,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河口区五一广场新隆嘉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