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92号原告:李建科,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维波,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原告李建科与被告郑维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李建科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撤销第1项诉讼请求;
2、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等合理费用)”,并同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建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建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科负担。
原告李建科多交的127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