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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与莆田市荔城区旺明玥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2民初17510号
案件名称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与莆田市荔城区旺明玥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旺明玥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17510号原告: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西海大道**中岩环球国际****。

法定代表人:徐黎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义林,江西惟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引计,江西惟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旺明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海丰中街**iv>法定代表人:林建宁。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旺明玥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现向本院表示因被告莆田市荔城区旺明玥贸易有限公司已注销,希望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且明确表示不同意交纳诉讼费,亦同意本案按原告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意见,本案应按原告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九江闪电风暴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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