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知民初92号原告:马某,住天津市河**。
被告:忻州市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与被告忻州市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万元,又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