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8941号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水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州市神河书苑,经营场所河南省邓州市教育路与团结路交叉口南侧。
经营者:沈俭。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州市神河书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计1,15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于是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