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294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经理地址: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委托代理人:邓欢、周纯,湖北义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继林,男,汉族,1983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法定代表人:朱健翀,经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继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