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592号 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与岳西路交口华学府名都**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REDXN5C。
法定代表人:焦其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嘉、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韩方方,女,汉族,1992年7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现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韩方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