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0民初19196号案号(2020)沪0110民初19196号原告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名称丽水錱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联城街道港口村XXX号法定代表人谢承佐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原告诉称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删除“A好真棒母婴馆”店铺内侵犯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信息;
2.判令被告丽水錱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害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判令被告丽水錱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6,000元。
事实和理由: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是第XXXXXXX号“心相印”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经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许可,原告有权独立行使该注册商标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推广,心相印牌纸巾产品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了广泛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
被告丽水錱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的“拼多多”网络平台上经营店铺“A好真棒母婴馆”,销售的心相印牌纸巾产品是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
原告对该店铺销售假冒心相印牌纸巾产品的行为采取了证据保全公证措施。
被告丽水錱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心相印牌产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原告确认涉案网店上的涉案商品已被禁售,撤回第一、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丽水錱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应诉答辩。
查明事实权利商标2010年8月28日,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纸巾,柔湿巾(纸或纤维纸),湿巾(纸或纤维纸)等。
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限至2030年8月27日。
2015年6月23日,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XXXXXXX号等商标权利人,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原告使用上述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15年6月23日至2025年6月23日。
2016年2月25日,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确认在《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基础上,将商标的维护特别授权给原告,原告有权自行或转委托第三方对第XXXXXXX号等商标进行市场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对假冒或仿冒商标的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行使诉讼中的一切法律赋予的权利,授权期限自2016年2月25日至2026年2月24日。
“心相印”品牌在由经济日报社、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主办,中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的“2018中国品牌价值百强榜”中排名第99位,品牌价值78.10亿元。
侵权标识查明事实侵权行为原告于2019月11月28日向上海市长宁区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年12月19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原告代理人在指定地点取得一份中通快递包裹(单号“XXXXXXXXXXXXXX”),使用公证处的手机,对上述购买物品拆封并予以拍照。
嗣后,公证员将原物品及快递单封存交原告代理人保管,并出具(2019)沪长证经字第4977号公证书。
同年12月20日,原告代理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设备,进入“拼多多”程序,输入手机号码及验证码进入“我的订单-待收货”,点击“心相印湿巾独立包装12包144片清洁便携消毒卫生湿巾成人儿童通用35.34元”,显示订单信息为:店铺名称“A好真棒母婴馆”,订单编号“191213-XXXXXXXXXXXXXXX”,下单时间“2019年12月13日”,物流公司“中通快递”,快递单号“XXXXXXXXXXXXXX”;
后又浏览了该店铺信息,对上述操作过程均截屏并打印,该公证处出具(2019)沪长证经字第5038号公证书。
商标比对情况商品:相同商标:相同具体比对情况:被控侵权商品在正面、背面、两侧均使用了“心相印”图文标识,与第XXXXXXX号商标构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情况“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其当庭出示的平台数据显示,“A好真棒母婴馆”尚未关店,被控侵权商品已于2020年1月17日被禁止销售。
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共计1件,销售金额共计35.34元。
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合理费用原告主张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
判决理由一、关于侵权的判断。
依法核准、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被控侵权商品在外包装上多处使用“心相印”标识,故涉案商品系属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侵权商品。
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现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且其销售行为主观上无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涉案商品已经在拼多多平台禁售,涉案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原告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主张,仅主张被告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原告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鉴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涉案商标同类型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类型、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及合理利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对于原告主张的维权开支,本院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予以确定。
被告丽水錱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主文被告丽水錱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丽水錱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告知事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燕萍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白婷婷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