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071号原告:周俊,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彤,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西柚数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宫巷****。
法定代表人:许庆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周俊与被告苏州西柚数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俊撤回对被告苏州西柚数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周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