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404号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以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A6EJ607,住所地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号××位。
经营者:黄以展,男,1972年11月29日,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以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