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721号原告:北京夸父部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2203(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袁泽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标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镇刘店村信合国际农产品展销配送中心水产市场C721、C722。
法定代表人:彭岳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王琴,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夸父部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标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北京夸父部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夸父部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北京夸父部落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