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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光宇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执166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光宇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陈光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13执166号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陈光宇:关于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普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光宇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欧普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04月06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6000元、负担案件诉讼费3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45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光宇主动向本案汇入执行款1649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45元(已拨国库),剩余执行款16350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欧普公司的指定帐户。

申请执行人欧普公司向本院呈交结案申请书,至此,申请执行人欧普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20)苏13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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