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苏13执166号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陈光宇:关于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普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光宇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欧普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04月06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6000元、负担案件诉讼费3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45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光宇主动向本案汇入执行款1649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45元(已拨国库),剩余执行款16350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欧普公司的指定帐户。
申请执行人欧普公司向本院呈交结案申请书,至此,申请执行人欧普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20)苏13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