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12知民初40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余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影,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鹏,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崇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姜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成兵,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刚,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河卫龙公司)与被告郑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漯河卫龙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二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各项支出合计10000元人民币,其他诉讼请求不变,并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卫龙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云泽审判员 涂海兰审判员 纪利军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