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864号 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涉谷区本町一丁目6番**。
法定代表人:樫尾和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超、韦玉科,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然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和路****(托管:**)。
法定代表人:张澎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君,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与被告杭州然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12月1日,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负担。
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