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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信天游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715号
案件名称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与杭州信天游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杭州信天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初715号 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杨家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25T74R。

法定代表人:陈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郑黎明,北京君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杭州信天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诚园守纯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544293641。

法定代表人:张根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浙江智仁(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公司)诉被告杭州信天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信天游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被告杭州信天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杭州信天游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北斗公司专利号为ZL20163044××××.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

2、杭州信天游公司支付北斗公司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3、杭州信天游公司赔偿北斗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用、公证费用等合理支出人民币3万元;

4、杭州信天游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北斗公司是一家制造户外用品的企业,主要产品为充气形式的户外用品,例如充气椅。

涉案专利由北斗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申请,北斗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获得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目前该专利处于维持有效的法律状态。

经调查,北斗公司发现,杭州信天游公司在天猫平台上名为“信天游户外旅行用品”的店铺销售、许诺销售了侵权产品,北斗公司对该店铺所销售的侵权产品进行了公证封存。

经过比对,杭州信天游公司所销售的充气制品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了专利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被告杭州信天游公司答辩称:1、涉案专利与案外人的在先专利存在抵触申请,与在先专利构成实质性相似,设计特征已被公开不具有新颖性,涉案专利存在权利瑕疵及不稳定性。

2、北斗公司所要的赔偿金及合理支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杭州信天游公司与另案的杭州西布鲁克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市信天游旅行用品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实际的销售行为及控制人为同一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时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30日,北斗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充气椅”的外观设计专利,2017年2月22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44××××.3,年费按时缴纳。

该专利至今维持有效。

从授权公告的图片和简要说明看,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主要在于充气后的产品形状。

2018年10月16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北斗公司的代理人施文渊在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行如下证据保全行为:在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京东”,进入页面点击“京东JD.COM官网多快好省只为品质生活”,登录京东网站。

在京东网站首页搜索框中输入“信天游旗舰店”并搜索,进入搜索结果页面后点击进入该店铺主页面,浏览该店铺内相关页面,进入其中名为“信天游户外便携式懒人空气沙发单人加厚充气沙发家用充气床口袋沙发沙滩睡袋空气沙发【藏青色】”的产品页面,该页面显示一款充气沙发,价格为198元,累计评价50+,品牌名称“信天游(TRAVELSKY)”。

点击查看证照信息,显示经营者为“杭州信天游公司”,选择采购量2件并加入购物车。

后进入结算界面,支付货品396元。

支付完成后,在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天猫”,进入页面点击“天猫-淘宝网首页天猫商城大牌惠聚理想生活上天猫”,登录天猫网站。

在天猫网站首页搜索框中输入“信天游旗舰店”并搜索进入该店铺主页面,浏览该店铺内相关页面,进入其中名为“户外懒人空气沙发床充气床垫担双人加厚口袋充气沙发折叠便携午休双层降落伞材质可漂浮水面”的产品页面,该页面显示一款充气沙发,价格为38.8-158元,月销量494,累计评价512,库存130件,品牌名称“TRAVELSKY/信天游”。

点击查看证照信息,显示经营者为“杭州信天游公司”。

上述京东店铺购买的货物被快递到错误的地址,故联系买家进行退货并重新发货。

2018年10月22日,公证处收取包裹一件(中通快递,运单号为75102636954351)。

施文渊在公证处查看该货物,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公证人员对收到的包裹当场拆箱验货,拍照后打开包裹,并对抽取其中一件物品进行拆封、拍照,之后将整个包裹封存。

同日,公证处工作人员登录中通快递网站,根据快递货物上的运单号(75102636954351)查询,显示于2018年10月22日签收。

2018年11月2日,浙江省宁波市永欣公证处出具(2018)浙甬永证民字第4751号公证书。

经当庭开拆公证实物,内含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两件,产品上印有“TRAVELSKY”标识,塑料包装上有合格证,显示经营公司为杭州信天游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厂家为金华信天游旅行用品有限公司。

杭州信天游公司当庭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销售、许诺销售。

经比对,北斗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

杭州信天游公司认为构成近似,主要区别点在于产品的充气量、扭结形状,充气形成的大小不同。

杭州信天游公司为支持其抵触申请抗辩,向本院提交了专利号为CN201630356593.5的“空气沙发”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7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2月8日。

专利号为CN201630360371.0的“空气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8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4月5日。

经庭审对比,杭州信天游公司主张上述专利所显示的产品外观与被控侵权产品外观无实质性差异,北斗公司认为不相同也不近似存在实质性差异。

另查明,杭州信天游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3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日用百货批发;

日用品零售;

游艺及娱乐用品批发。

再查明,北斗公司为维权进行公证保全,并委托专利代理师出庭。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年费收据、公证书等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63044××××.3“充气椅”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北斗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依法享有诉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杭州信天游公司的抵触申请抗辩是否成立;

3.如侵权成立,杭州信天游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对此,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按照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遵循全面观察设计特征、综合判断整体效果的基本原则,对所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

本案中,经庭审比对,本院认为,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看,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之间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构成相同外观,被告关于产品的充气量大小、扭结方向不同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构成适格抵触申请的比对文件应与被诉侵权设计属“同样的外观设计”,两者应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

在本案中,杭州信天游公司提供的专利申请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并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后授权公告,可作为抵触申请进行比对。

将抵触申请对比文件中的图片与被诉侵权设计相比,两者在枕头的形状、枕头的宽度大小、倾斜弧度、枕头部与主体部所占比例等多处均存在显著区别,两者不构成实质相同,故对于杭州信天游公司的抵触申请抗辩,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杭州信天游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北斗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63044××××.3“充气椅”外观设计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北斗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杭州信天游公司侵权获得的利益,且北斗公司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授权时间、创新性,杭州信天游公司的侵权情节、规模等事实,按法定赔偿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8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2月22日;

2.杭州信天游公司在京东、天猫平台实施了销售及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3.涉案侵权产品在京东、天猫平台均有销售记录;

4.北斗公司为本案维权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信天游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63044××××.3“充气椅”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杭州信天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27元,由被告杭州信天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673元。

原告宁波北斗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杭州信天游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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