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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肯梦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2134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肯梦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肯梦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134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999号3幢119室。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余振、张文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肯梦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5号701房。

法定代表人高建光,总经理。

被告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商财富中心1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琪,首席执行官。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肯梦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与广州肯梦化妆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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