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民终3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共赢盛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送达地址湖南省长沙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严毅。
上诉人(原审被告):揭西县凯泰食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林少凯,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溜溜果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南共赢盛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揭西县凯泰食品厂因与被上诉人溜溜果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皖0291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揭西县凯泰食品厂、上诉人湖南共赢盛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8日、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揭西县凯泰食品厂与上诉人湖南共赢盛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揭西县凯泰食品厂、湖南共赢盛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02元,减半收取4301元,由上诉人揭西县凯泰食品厂负担4276,湖南共赢盛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刚 审判员 吴丽群 审判员 后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娟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