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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湘潭一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26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湘潭一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湘潭一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262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志剑,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湘潭一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

法定代表人:李康宁,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淳隆,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一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2021年4月12日,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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