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37903号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101D1-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广昌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城西北路******。
法定代表人:邹明顺。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广昌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