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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与永康新煜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3055号
案件名称张波与永康新煜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波;永康新煜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055号 原告:张波,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新煜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MA29PJUK1Q,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长城村酥溪东路二街****。

法定代表人:陈新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张波与被告永康新煜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张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波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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