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311号 原告: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八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49485572M。
法定代表人:陈德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钢,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志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841弄5号67宗地29幢三层H区39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071194973H。
法定代表人:曾进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有乐,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佳志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德昌五金家具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