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6刑初167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潮州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因本案于2020年8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佳斌,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邹燕芬,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20〕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焱林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罗佳斌、邹燕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第25183386号“爱生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卫生巾、卫生护垫等,有效期自2018年7月7日至2028年7月6日。
2019年底开始,被告人林某某、裴某1夫妇以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意东一路石桥头顶洋永城汽修店南侧平房、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意坝元仓库作为窝点,向他人购买假冒“爱生活”牌卫生巾以及将半成品进行包装,并雇佣员工陈某、黄某、曾某、丁某等人通过拼多多平台网点对外销售。
2020年7月9日至7月22日期间,唐某在其位于本市天河区棠下儒林大街6号住处内向林某某购买了假冒“爱生活”牌卫生巾共计人民币55250元,发现是假货后报案,公安机关在唐某处扣押假冒“爱生活”牌卫生巾125箱12500包。
2020年8月14日,林某某被抓获归案,在上述窝点南侧平房内查获658件(箱)日用卫生巾(规格10片/包*100包/箱,每件100包)、377件(箱)夜用卫生巾(规格8片/包*100包/箱,每件100包),每件外包装均印有“爱生活”字样;
在意坝元仓库内扣押卫生巾52件(箱)卫生巾(外包装印有“爱生活日用卫生巾,规格10片/包*100包/箱,每件100包”字样,每件100包)、53件(箱)卫生巾(外包装印有“爱生活夜用卫生巾,规格8片/包*100包/箱,每件100包”字样,每件100包)、59件(箱)护垫(外包装印有“爱生活护垫,规格30片/包*100包/箱”字样,每件100包)以及纸箱包装、无明显字样标注的卫生巾2128小箱、319小箱、36小箱、120小箱、28小箱。
经审计,上述假冒产品共计人民币488716.67元。
另外公安机关在林某某处扣押苹果7plus手机1台、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主机6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书。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既遂金额仅5万多元,其余被查封的侵权商品已被依法处置,未在市面上实际流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第25183386号“爱生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卫生巾、卫生护垫等,有效期自2018年7月7日至2028年7月6日。
自2019年年底开始,被告人林某某以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意东一路石桥头顶洋永城汽修店南侧平房、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意坝元仓库作为窝点,向他人购进假冒“爱生活”牌卫生巾成品和半成品及包装配件,并将半成品进行包装,雇佣员工通过拼多多平台网点对外销售。
2020年7月9日至7月22日期间,唐某在其位于本市天河区棠下儒林大街6号住处内向被告人林某某购买了假冒“爱生活”牌卫生巾并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55250元。
唐某发现所购买的产品是假货后报案。
公安人员从唐某处扣押假冒爱生活商标卫生巾125箱。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
公安人员从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意东一路石桥头顶洋永城汽修店南侧平房、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意溪镇意坝元仓库共查获假冒爱生活商标卫生巾1142箱、假冒爱生活商标护垫59箱(货值共计人民币488716.67)及作案工具苹果7plus手机1台、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主机6台,另查获无明显字样标注的卫生巾2631小箱。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单位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张义强的报案陈述及授权委托书、投诉书,证人唐某、裴某2、许某、裴某1、陈某、黄某、丁某、曾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扣押清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拼多多平台“LY绿叶爱生活日用品”店交易数据截图,“LY绿叶爱生活日用品”订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商标注册证(第25183386号)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真假鉴定证明,鉴定证明,价格证明,专项审计报告,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未销售货值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某某处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被销售,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其他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
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爱生活商标卫生巾1267箱、假冒爱生活商标护垫59箱、无明显字样标注的卫生巾2631小箱及作案工具苹果7plus手机1台、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主机6台均予以没收(上述物品现由广州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扣押,由该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