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492号 申请执行人: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国美美盛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席飞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龙科农资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经营者:薄占龙。
被执行人:薄占龙,男,汉族,1977年2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小晨农资服务站,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经营者:董小晨。
被执行人:董小晨,女,汉族,1977年5月13日出生,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申请执行人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国美美盛肥业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龙科农资经销处、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小晨农资服务站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150000元,执行费13900元。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