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8601民初489号 原告: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新座5幢802室。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航、叶蕾,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庆德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世贸东路2号世贸中心F座802房。
法定代表人:彭佰龙。
原告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集团公司)与被告海南庆德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庆德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海南庆德公司无法通过普通方式送达,本院依法向海南庆德公司公告送达了诉讼文书,并于同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蚂蚁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航、叶蕾到庭参加诉讼,海南庆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蚂蚁集团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海南庆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蚂蚁集团公司第17251846号“蚂蚁借呗”、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6919180号“蚂蚁花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判令海南庆德公司停止在金融借贷产品上使用“蚂蚁贷款借呗”、“蚂蚁借呗贷款花呗”、“蚂蚁贷款”及与蚂蚁集团公司商标近似的标识;
2.判令海南庆德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金融产品上使用“蚂蚁”及近似标识;
3.判令海南庆德公司在《法治日报》等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4.判令海南庆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99万元人民币;
5.判令海南庆德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如下:蚂蚁集团公司作为阿里巴巴集团生态体系的一员,帮助全球消费者和小微企业获得安全、触手可及、绿色可持续的普惠金融服务,并屡获国家级技术创新、社会责任奖项,多次入选科技部、胡润研究院、福布斯等机构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独角兽排行榜前五名,于普通公众中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企业字号“蚂蚁”也随之家喻户晓。
2013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集团公司)申请注册了第36类“金融服务、金融贷款”上的“蚂蚁借呗”、“蚂蚁金服”、“蚂蚁花呗”等系列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并持续许可蚂蚁集团公司在中国地区使用上述商标,并授权其以自己名义采取维权行动。
蚂蚁集团公司旗下的支付宝应用作为全球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全球合作伙伴所服务的用户数超过10亿,70%的支付宝用户选择使用3项及以上平台内搭载的服务。
“蚂蚁借呗”、“蚂蚁花呗”即为蚂蚁金服于“支付宝”平台内主要搭载的金融服务产品,并基于其与移动互联网相适应的服务模式,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使用环境及资金保障,已经成为金融服务领域现象级的产品,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蚂蚁借呗”、“蚂蚁金服”、“蚂蚁花呗”等系列商标属于知名商标。
海南庆德公司在其金融贷款产品上使用的“蚂蚁贷款借呗”“蚂蚁借呗贷款花呗”“蚂蚁贷款”标识,与涉案商标主要部分一致,且使用了企业字号中具有极高显著性的“蚂蚁”字样,且使用在了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的“金融贷款服务”上,恶意明显,极易构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在与蚂蚁集团公司主营业务方向“金融贷款服务”上的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海南庆德公司金融服务APP在多个主流应用平台上公开上架,总下载量近4千万,且其作为贷款超市,接入了多个可能涉及假冒、违规的贷款平台,获得了高额的利益,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损害蚂蚁集团公司品牌形象,且金融贷款行业与普通公众的资金安全、个人敏感信息安全直接相关,海南庆德公司的行为可能引发大规模金融风险。
故起诉。
海南庆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蚂蚁集团公司为证实其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蚂蚁集团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企业荣誉及相关报道,涉案商标注册信息、许可文件、相关报道及使用记录,区块链录屏证据,被诉侵权行为的媒体报道等证据。
海南庆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区块链录屏证据的证据效力及证明力将在下文予以详细阐述,其他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确认其证据效力,但其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将结合其他事实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涉案当事人基本情况 蚂蚁集团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19日,于2020年07月13日由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注册资本为2377862.9496万元,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软件开发;
广告设计、代理;
广告制作;
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会议及展览服务;
翻译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海南庆德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12日,注册资本650万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计算机软硬件销售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维修及维护服务,网页设计与安装,电脑平面设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关于蚂蚁集团公司主张的权利基础 第17251846号注册商标为“蚂蚁借呗”,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36类担保、金融贷款、金融评估、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金融咨询、金融分析、信用卡服务、借记卡服务、电子转账、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等,注册人为阿里巴巴集团公司,注册日期为2016年8月28日,有效期至2026年8月27日。
第13602490号注册商标为“蚂蚁金服”,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36类保险、兑换货币、金融贷款、金融服务、金融评估、金融管理、金融咨询、信用卡服务、借记卡服务、电子转账、金融信息、家庭银行、贸易清算(金融)、募集慈善基金等,注册人为阿里巴巴集团公司,注册日期为2016年3月7日,有效期至2026年3月6日。
第16919180号注册商标为“蚂蚁花呗”,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36类网上银行、金融贷款、金融评估、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金融咨询、金融分析、信用卡服务、借记卡服务、电子转账、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兑换货币等,注册人为阿里巴巴集团公司,注册日期为2016年7月7日,有效期至2026年7月6日。
2017年1月27日,阿里巴巴集团公司出具“授权与确认函”,载明将包含上述商标在内的多枚商标授权给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蚂蚁集团公司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针对任何公司及/或个人侵害上述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或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以要求并获得任何和全部损害赔偿、补偿以及依据中国法律可获得的其他救济。
蚂蚁集团公司在地铁、银泰商场、体育赛事广告、周大福实体店、电影院、公交站点等场景中大量使用了“花呗”等标识,且基本同“支付宝”标识同时使用。
搜狐视频、新浪新闻、东方财富网、新华网、零壹财经等媒体对蚂蚁集团公司“蚂蚁借呗”“蚂蚁花呗”进行过报道。
蚂蚁集团公司的“网络交易支付系统风险防控关键技术及其应用”于2017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其“互联网金融智能风控系统研发与应用”于2019年获得浙江省科技进步一等奖。
蚂蚁集团公司在“2017中国独角兽企业榜单”中位列第一,并获得“2018全球卓越成就奖-年度最佳科技金融平台”等荣誉。
三、关于被诉侵权事实 蚂蚁集团公司为证明被诉侵权事实,使用了数字版权服务平台(×××.cn)和“人民法院司法区块链统一平台”(以下简称“司法链平台”)的录屏取证功能进行侵权证据的取证和存证。
(一)区块链录屏取证过程 查看操作日志显示,取证用户于2020年5月11日13:44:21请求使用取证工具“见证实录简易版”(版本号:1.0.20),服务器开始分配虚拟机(IP:47.102.222.183,操作系统版本:MicrosoftWindowsServer2012R2Datacenter64位)。
加载完成取证镜像后登录远程桌面,并启用虚拟机录屏服务,虚拟机进行可信环境自检,检查结果为通过并生成清洁性检查报告后开始录像,取证录屏于同日14:06:15结束。
查看取证视频内容显示,开始时显示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13:45,并开始清洁性检查,包括通过本地环境检查(包括hosts文件检查、非法进程检查、浏览器检查)和互联网链接检查(访问时间检查、访问路径检查、VPN检查和网络连接检查)后,在百度中搜索查看北京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13:48,与电脑右下角系统自带显示时间一致。
随后显示为录屏电子取证页面,并显示华为Nova4手机桌面样式,虚拟操作该手机浏览器,于13:51分下载安装小米应用商店,并在该应用商店内搜索下载截图“蚂蚁贷款借呗”;
于13:53下载安装vivo应用商店,并在该应用商店内搜索下载截图“蚂蚁贷款借呗”;
于13:57下载安装oppo应用商店,并在该应用商店内搜索下载截图“小蚂蚁贷款”;
于14:02下载安装魅族应用商店,并在该应用商店内搜索下载截图“借呗-蚂蚁贷款”;
于14:04下载安装应用宝应用商店,并在该应用商店内搜索下载截图“蚂蚁贷款”“蚂蚁借呗贷款花呗”等。
视频结束时间显示为14:06。
经查看,该虚拟手机右上方显示时间与电脑右下方显示时间一致。
查看手机操作日志显示各外部应用安装的时间及版本号与视频显示内容一致。
(二)录屏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核验 查看取证人员数字版权服务平台后台取证信息显示,取证开始时间2020年5月11日,取证时长为21:03,证据上链时间2020年5月11日,证据大小486.06MB;
点击详情查看可知,取证上链时间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14:06:58,区块链高度显示为2097464,录屏文件名为record-screen.mpg,文件大小为509671424字节等。
根据数字版权服务平台取证步骤获得的录屏视频电子数据原文和统一证据编号(均存在于取证文件包中),登录司法链平台https://sfl.court.gov.cn/pages,在“司法链数据核验”页面下分别上传录屏视频和统一证据编号,点击“查询核验”,显示核验通过;
比对结果一致;
电子证据已在司法区块链存证;
电子数据包完整性校验通过,数据未被篡改;
存证时间显示为2020年5月11日14:06:58;
所在区块hash为00034c2a7f075a49c9c22e3008b3ada6d1c3de98a5873cbd5f45dfbb62e;
块高为2097464。
(三)被诉侵权事实 查看前述司法区块链录屏证据显示,在“浏览器”中搜索“小米应用商店”,并下载安装并打开“小米应用商店”APP,在“小米应用商店”中搜索“蚂蚁贷款借呗”,显示第二个APP名称为“蚂蚁贷款借呗”,图标为“”,开发者显示为海南庆德公司,在功能介绍中显示“小蚂蚁贷款旨在帮助用户解决资金临时短缺的问题,让用户体验更好的借款服务。
依托海量用户数据,全自动风控,审核通过手机提现,提高借款服务效率,降低成本。
专为用户提供分期贷款、小额借款、信用借款、应急借钱等服务,帮助人足不出户,低成本的完成贷款,全程线上网贷,让借款更简单”。
点击下载、安装并打开“蚂蚁贷款借呗”APP,其首页显示为“”和“蚂蚁贷款借呗”。
同理,在“vivo应用商店”中搜索“蚂蚁贷款借呗”,图标为“”,30万次安装量。
在“oppo应用商店”中搜索“小蚂蚁贷款”,图标为“”,下方标注“小蚂蚁贷款”,4万次安装量,开发商为海南庆德公司。
在“360手机助手”中搜索出“蚂蚁借呗贷款花呗”,图标为“”,40万人在用;
在“魅族应用商店”搜索出“借呗-蚂蚁贷款”,应用图标为“”,下载量1545972,开发者为海南庆德公司。
在“应用宝”打开“蚂蚁贷款”,显示图标为“”,并显示1089万次下载,显示开发者为海南庆德公司。
另查明,“vivo应用商店”中的“蚂蚁贷款借呗”和“360手机助手”中的“蚂蚁借呗贷款花呗”的开发者均为海南庆德公司。
上述被控侵权软件应用下载页面部分网友评论称:“贷款审核速度极快,比银行方便好多,反正值得推荐,体现真心秒到。
希望尽快给我提额哦”“不需要什么工本费吗?
各位,有点怕会骗,还是小心点比较好”“靠谱的贷款平台,批款速度很快,填了资料,很快就有贷款机构给我打电话,顺利拿到钱,真实帮了大忙了啊”等。
2020年4月14日,新金融深度发布《2800多个假冒网贷APP!
骗局背后是一整条产业链》一文写道:“对于假冒APP事件高发的情况,监管部门已联合信贷平台开展整治活动”;
“据了解,假冒借贷APP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小米金融、苏宁金融、360金融等,还包括阿里系的借呗和花呗等”;
“新金融深度此前报道,不少用户投诉称,在贷款时遭遇了假冒小米金融APP,被骗走几百到数千元不等”;
“阿里系的借呗和花呗也遭遇了假冒app打擦边球。
在应用商城搜索借呗,出现一款名为蚂蚁贷款借呗的APP……为小米钱站、携橙优品、融花花等多家假冒贷app和违规贷款平台导流”。
四、其他事实 (一)关于数字版权服务平台 数字版权服务平台(网址:×××.cn)备案主体为中视前卫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当事人实名注册并登录数字版权服务平台后,选择“录屏取证”、“移动APP内容”,即可启动存证流程。
数字版权服务平台会通过在云服务器上向当事人分配虚拟机(其效果等同于启动一台全新的计算机或手机),并对虚拟机系统中的本地环境、网络连接进行检查,确保相应取证在清洁、可信环境下进行,该检查过程同时展示和储存在存证视频中,并通过操作日志的形式予以记载。
检查通过后,数字版权服务平台将虚拟机的操作交由当事人控制。
当事人可进行网页浏览、APP下载及安装、APP登录等相关操作,数字版权服务平台对全过程进行录屏,并将生成的视频文件在司法链平台进行存证。
(二)关于司法链平台 电子数据通过哈希算法转化为存证码后,司法链平台将存证码打包为数据块(区块)并即时传输给全部节点机构服务器进行存储。
司法链平台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搭建运营的全国性区块链存证平台,现有节点31个,其中包含最高人民法院、多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各家互联网法院等区块链节点及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司法鉴定中心等机构。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蚂蚁集团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在案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诉侵权行为;
三、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四、若侵权成立,蚂蚁集团公司所主张的侵权责任是否合理。
一、蚂蚁集团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阿里巴巴集团公司是第17251846号“蚂蚁借呗”、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6919180号“蚂蚁花呗”商标注册人,该些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法律状态稳定。
阿里巴巴集团公司出具“授权与确认函”,载明将包含上述商标在内的多枚商标授权给蚂蚁集团公司(原名称为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蚂蚁集团公司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针对任何公司及/或个人侵害上述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或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蚂蚁集团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蚂蚁集团公司作为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其中蚂蚁系其企业字号,海南庆德公司从事金融借贷服务,二者同属该领域的经营者,一方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具体行为时易对另一方利益造成损害。
故蚂蚁集团公司针对海南庆德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指控主体适格。
二、在案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诉侵权行为 数字版权服务平台(×××.cn)中的录屏取证功能采用虚拟机、远程操作完成取证,并通过司法链进行存证。
该平台在云服务器向当事人分配虚拟机时,对本地环境、网络连接进行检查。
其中本地环境检查包括hosts文件检查、非法进程检查、浏览器检查,在无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该检查能够确保hosts文件未被篡改、无非法进程运行,并确保所访问的待存证网址真实未经篡改。
在案证据显示的网络连接检查包括访问时间检查、访问路径检查、VPN检查和网络连接检查,通过查询本机访问待存证网址所在服务器要经过的路由器及其IP地址,确认连接到目标页面网络服务器的路径,能够保证访问行为的真实性;
通过检查本机服务器IP配置信息、显示服务器网卡信息,能够确保访问过程中未连接任何VPN;
通过特定命令检查系统是否与公共网络连通及显示目标网站的IP地址,能够保证网络连接的真实性。
通过查看区块链录频文件,显示内容与操作日志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确认本案取证是在清洁、可信环境下进行,应当认定该取证过程具有证据效力。
通过数字版权服务平台取得的电子数据通过哈希算法转化为存证码上传至司法链,一方面,哈希算法作为区块链中保存信息几乎不被篡改的单向密码机制,在校验成功后,能够认定储存数据与上传数据一致,未被篡改;
另一方面,电子数据转化为存证码后,司法链平台将存证码打包为数据块(区块)并即时传输给全部节点机构服务器进行存储。
各个节点机构服务器的区块连接成链,通过共识机制对存证码的一致性进行校验。
司法链节点的硬件芯片能够实现可信执行环境支持隔离计算,其他程序无法篡改可信执行环境中的计算过程和数据;
司法链系统与各节点之间采用的安全传输层协议进行认证能够建立可信通道,传输数据经安全传输层协议加密可以抵御攻击,进一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不可篡改性;
再一方面,储存至司法链平台的数据的区块高度、上传时间等信息能够与录频内容、操作日志内容相互印证,能够印证数据真实且未被篡改。
综上,本案用于证明被控侵权事实的录屏视频是在数字版权服务平台的可信、清洁环境中生成、提取,并经“司法链平台”进行存证。
该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存证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环境(包括区块链存证环境)完整可靠、运行正常且安全稳定,存证方法具有可靠性。
上述电子数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第六条所规定的关于数据电文的原件形式要求和保存要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所规定的对于电子数据真实性要求,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可。
三、海南庆德公司所实施前述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一般而言,构成商标侵权需要具备如下四个要件:对被控侵权标识进行商标使用、所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所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类似、该使用行为容易导致混淆。
第一,海南庆德公司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根据蚂蚁集团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在小米应用商店、vivo应用商店、oppo应用商店、魅族应用商店、应用宝、360手机助手中均可搜索出由海南庆德公司开发的“蚂蚁贷款借呗”“小蚂蚁贷款”、“蚂蚁贷款”、“借呗-蚂蚁贷款”、“蚂蚁借呗贷款花呗”等APP,均使用“”图标及上述标识,并对“蚂蚁贷款借呗”等APP进行宣传介绍。
海南庆德公司对上述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突出、明显,消费者在线上搜索浏览到相关APP时,势必会通过上述标识识别服务的提供者,海南庆德公司的使用行为属于在经营活动中将之用于自身所提供的服务和对外宣传等商业活动中,足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第二,海南庆德公司提供的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项目是否属于同一种服务。
海南庆德公司将被控侵权标识用于其所开发APP名称,以及APP宣传介绍等明显位置,其行为包括提供金融借贷产品及服务方面的使用,与蚂蚁集团公司在36类服务中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服务项目相比,在服务内容、销售方式和渠道以及相关公众方面高度近似,故属于同一种服务。
第三,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视所涉商标或其构成要素的显著程度、市场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和对比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其整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场混淆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构成近似;
因而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并不仅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还应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
在商标法意义上,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即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最易于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的商标构成要素。
就本案而言,首先,“蚂蚁”“花呗”“借呗”虽不属于臆造词,但随着其被用于互联网金融服务领域,并经由蚂蚁集团公司的持续性投入宣传和使用,“蚂蚁”“花呗”“借呗”等互联网金融领域已取得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其次,蚂蚁集团公司获得独角兽企业、年度最佳科技金融平台等众多荣誉,其“互联网金融智能风控系统研发与应用”项目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等,故“蚂蚁金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最后,“蚂蚁借呗”“蚂蚁花呗”作为支付宝相关联的产品,二者通常一并使用、宣传和推广,故支付宝所获得的知名度一定程度上能够辐射和承继到“蚂蚁”标识上。
因此,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涉案“蚂蚁借呗”“蚂蚁花呗”“蚂蚁金服”属于知名度高、显著性强的商标,应当给予强保护。
蚂蚁集团公司主张海南庆德公司在金融贷款产品APP上使用的图标及文字标识“蚂蚁贷款”,与涉案商标“蚂蚁金服”构成近似;
使用的“蚂蚁贷款借呗”,与涉案商标“蚂蚁金服”“蚂蚁借呗”构成近似;
使用的“小蚂蚁贷款”与涉案商标“蚂蚁金服”构成近似;
使用的“蚂蚁借呗贷款花呗”与涉案商标“蚂蚁金服”“蚂蚁借呗”“蚂蚁花呗”构成近似;
使用的“借呗-蚂蚁贷款”与涉案商标“蚂蚁借呗”“蚂蚁金服”构成近似,下面分别进行比对: 首先,结合“蚂蚁贷款”标识使用的场景,其识别来源的内容为“蚂蚁”,“贷款”仅表示其服务内容,且根据中文习惯,二者本属于近义词,故被控侵权标识“蚂蚁贷款”与涉案商标“蚂蚁金服”构成近似,同理用于互联网金融服务领域的“小蚂蚁贷款”“蚂蚁贷款借呗”“蚂蚁借呗贷款花呗”“借呗-蚂蚁贷款”等标识与涉案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属于近似商标;
其次,“蚂蚁贷款借呗”、“借呗-蚂蚁贷款”包含“蚂蚁借呗”文字内容,增加“贷款”的一词,表达的更多为服务内容,未新增其他含义,从中文识别习惯和语义分析来看,被控侵权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主要仍为“蚂蚁借呗”,与涉案第17251846号“蚂蚁借呗”商标属于近似商标;
再次,“蚂蚁借呗贷款花呗”的文字表达和词义从整体来看,为涉案商标“蚂蚁借呗”“蚂蚁花呗”的文字的去重组合,虽增加“贷款”一词,但该词未表达新的含义,故该被控侵权标识整体上容易与涉案两商标发生混淆;
从部分来看,被控侵权标识“蚂蚁借呗贷款花呗”由“蚂蚁”“借呗”“贷款”“花呗”组合而成,其中“蚂蚁”“借呗”“花呗”在金融服务领域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蚂蚁”“借呗”“花呗”一词在被控侵权标识中能起到主要识别来源的作用,该部分与涉案第17251846号“蚂蚁借呗”、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6919180号“蚂蚁花呗”商标属于近似商标。
第四,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根据蚂蚁集团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见涉案商标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有广泛的影响和知名度。
海南庆德公司在推广其提供的金融借贷服务时,对上述商标的使用,易使人产生该服务来源于蚂蚁集团公司或与蚂蚁集团公司存在特定关联关系的认识,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综上,本院认为,海南庆德公司未经许可,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同种的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对蚂蚁集团公司第17251846号“蚂蚁借呗”、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6919180号“蚂蚁花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蚂蚁集团公司还主张海南庆德公司使用“蚂蚁贷款”标识使用其商标、企业字号中具有极高显著性的“蚂蚁”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点在于,前者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专门法,后者用于制止除知识产权专门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外的、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补充保护的功能。
因此,当商标权利人主张被控侵权行为人同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应当先依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查被控侵权行为人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实施了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本案中,“蚂蚁”已被认定为涉案商标中具有显著识别来源的部分,且本院认定被控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对蚂蚁集团公司认为“蚂蚁”字样侵害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 海南庆德公司实施了侵害蚂蚁集团公司享有许可使用权的注册商标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于蚂蚁集团公司消除影响的主张,本院认为,鉴于海南庆德公司的行为会对蚂蚁集团公司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故对其提出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但消除影响的范围应结合涉案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范围及损害后果等情节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海南庆德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由于海南庆德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蚂蚁集团公司所受到的损失均无法查明,故应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该院具体考虑到如下因素:1.海南庆德公司侵害了3件注册商标权;
2.蚂蚁集团公司市场认可度较高,蚂蚁集团公司涉案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
3.被控侵权APP为金融贷款类APP,涉及民生资金安全保障问题,海南庆德公司在实施涉案侵权行为时理应对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具有充分了解,而其在此情形下仍实施涉案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
4.海南庆德公司在vivo、应用宝、魅族等各大应用商店中均上线被控侵权APP,且APP的图标与涉案商标实践中使用的颜色配色、字体大小等基本一致;
5.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控侵权APP的总下载量达1318次左右,其中应用宝中“蚂蚁贷款”APP显示1089万次下载,在vivo应用市场中显示“蚂蚁贷款借呗”APP约30万次下载,在魅族应用商店“借呗-蚂蚁贷款”显示约154万次下载;
6.蚂蚁集团公司为本案维权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支出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庆德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7251846号“蚂蚁借呗”、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6919180号“蚂蚁花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海南庆德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涉案APP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法治日报》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驳回原告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20元,由被告海南庆德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041元,由原告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679元。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海南庆德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被告海南庆德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