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6918号原告:杨建华,男,汉族,1975年12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兵,天津嘉煜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春,天津嘉煜津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安业淼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院**楼锦绣大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法定代表人:魏兵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绪辉,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建华与被告北京安业淼淼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杨建华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华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华撤回对被告北京安业淼淼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杨建华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