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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陈双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3533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陈双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陈双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533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慧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双喜,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男,1968年11月15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州大道中段678号附9号门面,注册号500226610051012。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双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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