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1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冠鑫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光德村德苑路994号。
法定代表人:苏翠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文,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星,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葛军,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泉州市冠鑫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金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泉州市冠鑫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泉州市冠鑫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市冠鑫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泉州市冠鑫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