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执17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东台市时堰镇美可味炸鸡店,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时堰镇。
经营者:吴爱萍。
申请执行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市时堰镇美可味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359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东台市时堰镇美可味炸鸡店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359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