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民初695号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天安数码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37382100。
法定代表人:JohnHCarriero。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成帅,男,1987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城市。
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成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以与梁成帅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德阿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