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719号 原告:张涛,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玉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乐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DBEF064,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柳青9区12栋3单元203室(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汪志文。
原告张涛诉被告义乌市乐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涛向本院申请将全部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本院予以准许。
2020年12月15日,原告张涛以与被告义乌市乐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