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02民初15597号原告:山东齐鲁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忱,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槐荫荣威海鲜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姜静。
原告山东齐鲁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槐荫荣威海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齐鲁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槐荫荣威海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齐鲁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槐荫荣威海鲜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东齐鲁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