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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侯德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82民初13328号
案件名称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侯德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德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3328号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开发区香江路7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G。

法定代表人:徐恭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国浩律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德钟,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永泰县,现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德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立案。

2020年12月16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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