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8民初2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山县三阳镇东方购物广场,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三阳镇绿林路20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X。
经营者:王宗斌,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山县三阳镇东方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