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300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深远,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国红。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国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并于2021年4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