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民初1875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君,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卓晋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仓苍水暖城****330。
法定代表人:卓玉祥,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牌家居)与被告泉州卓晋厨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晋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箭牌家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君、被告卓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卓玉祥、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箭牌家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卓晋公司、寻梦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箭牌家居第128624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并销毁库存商品;
二、请求判令卓晋公司、寻梦公司赔偿箭牌家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万元;
三、请求判令卓晋公司、寻梦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过程中,箭牌家居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停止侵犯”为“停止生产及销售行为”。
事实和理由:箭牌家居曾用名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18日变更为现有名称,是中国规模较大的建筑卫生陶瓷制造与销售企业之一。
箭牌家居经过多年经营及大量广告宣传,已被广大消费者认可,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2017年1月6日,案外人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将其享有专用权的第1354310、12862498、12862513号注册商标转让给箭牌家居,目前商标稳定有效。
第12862498号、第12862513号注册商标,有效期限自2015年1月21日至2025年1月20日,核准注册的商品为第11类。
第1354310号注册商标,曾于2008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作出的商标驰字[2008]第7号批复,认定为驰名商标。
箭牌家居于2020年发现卓晋公司未经箭牌家居许可,在寻梦公司所属的拼多多网络销售平台开设的“普诗梵卫浴”店铺上擅自销售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水龙头侵权产品,在网页上展示的名称及产品、包装等使用箭牌家居的名称、地址的行为,使相关、地址的行为产品来源于箭牌家居,构成不正当竞争混淆行为。
为保全证据,箭牌家居委托代理人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和2020年6月24日向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完成公证购买及收货的取证行为。
公证处向箭牌家居出具(2020)粤广南第12188、12191号公证书,对上述证据保全行为予以确认。
经过拼多多网络销售平台显示,该店铺由卓晋公司以其身份信息注册及经营。
箭牌家居认为,卓晋公司已侵犯箭牌家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混淆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其的诉讼请求。
卓晋公司辩称,对侵权事实没有意见,但是对赔偿金额有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寻梦公司辩称:1.寻梦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拼多多平台采用第三方入驻模式,商品是商家直接对外销售的,平台与其销售商品无关;
2.寻梦公司已经尽到审查义务;
3.本案诉争侵权事实已经不存在,寻梦公司是在收到箭牌公司起诉状后即2020年8月12日删除链接。
请求箭牌公司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将在理由部分予以认证、分析。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箭牌家居系国内知名的陶瓷卫浴生产企业,注册有第1354310号、第12862498号“ARROW”、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卫浴·瓷砖”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水管龙头、进水装置、地漏、抽水马桶、小、地漏卫生设施)、坐便器、水按摩洗浴设备、浴室装置、卫生设备用水管、水分配设备。
其中第1354310号“ARROW”商标的注册人原为顺德市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1月14日至2010年1月13日。
2010年3月9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月14日到2020年1月13日。
2017年1月6日转让给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0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2月29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箭牌家居。
第12862498号“ARROW”商标的注册人原为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1月21日至2025年1月20日。
2017年1月6日转让给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0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2月29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箭牌公司。
第12862513号“ARROW箭牌卫浴·瓷砖”(“卫浴”、“瓷砖”放弃专用权),商标的注册人原是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从2015年1月21日到2025年1月20日。
2017年1月6日转让给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
2018年5月10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2月29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箭牌家居。
2008年3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作出商标驰字[2008]第7号《关于认定“ARROW”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佛山市顺德区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1类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2月1日佛山市乐华恒业卫浴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经核准变更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2月18日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经核准变更为箭牌家居。
2020年6月11日,箭牌家居委托代理人梁玉燕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其使用公证处保全证据专用手机及网络进行了如下主要操作:进入拼多多软件,用手机号登录账号,搜索“普诗梵卫浴”店铺,在店铺中搜索“箭牌全铜双孔龙头冷热洗脸盆水龙头卫生间台盆面盆洗手盆水龙头”,点击显示有“箭牌全铜双孔龙头冷热洗脸”的链接查看,选择“A款合金不带进水管”购买后完成付款。
随后点击“查看订单详情”查看。
2020年6月22日,快递人员派送包裹一个(快递编号为:×××75)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40号丰兴广场。
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梁玉燕拆开上述包裹,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了拍照,随后封存并交梁玉燕收执。
2020年6月24日,在公证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梁玉燕使用公证处保全证据专用手机及网络进行了上述物品的订单物流查看。
2020年6月29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20)粤广南粤第12188、12191号公证书。
根据公证书所附网页截图可以看出,“普诗梵卫浴”店铺中商品链接标题使用了“箭牌”标识,商品详情的品牌中使用“ARROW/箭牌卫浴”,该链接的已拼数量为18个,单价为单独购买66元,拼单为65元。
庭审中,本院对上述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当事双方均确认现场拆封的产品上使用“ARROW”字样。
另查明,卓晋公司系案涉网店的注册人。
涉案侵权产品在拼多多平台上的网络链接已于2020年8月12日被删除。
本院认为,箭牌家居所有的第1354310号、第12862498号、第12862513号等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将商标用在商品、商品包装及广告宣传,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属于商标的使用”;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箭牌家居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经核准使用的商品属相同商品,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ARROW”标识与案涉的第12862498号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对箭牌家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本案侵权商品链接已经于2020年8月12日由寻梦公司禁售,寻梦公司并非侵权商品的直接提供者,其在收到箭牌家居的请求披露经营者信息邮件时已经披露了实际经营者以及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又采取了封禁相应链接的措施,已经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应义务,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箭牌家居还主张卓晋公司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院认为,箭牌家居未具体指出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求保护的对象,且前述行为已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足以规制,则无需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扩张保护,因此对箭牌家居对卓晋公司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箭牌家居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情况,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应当适用法定赔偿予以确定。
本案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期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持续时间,商标的声誉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卓晋公司赔偿箭牌家居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合计1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泉州卓晋厨卫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28624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泉州卓晋厨卫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55元,由泉州卓晋厨卫有限公司负担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傅家顶 审 判 员 董耿瑜 审 判 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庄丹钦 书 记 员 苏阿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