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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潘佳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2044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潘佳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潘佳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044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佳彬,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潘佳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已与潘佳彬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孙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庄巧毅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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