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756号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6784587XC。
法定代表人:田丰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秀燕钟表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三星村天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1MA2C5UM43U。
经营者:王秀翠,女,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秀燕钟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视杰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