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479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良,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娇阳,女,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中山市卡耐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云汉路段****4005A。
法定代表人:王君敏。
被告:王君敏,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王琳,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娇阳、中山市卡耐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王君敏、王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各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