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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常娇阳、中山市卡耐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479号
案件名称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常娇阳、中山市卡耐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常娇阳;中山市卡耐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王君敏;王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479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良,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娇阳,女,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中山市卡耐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云汉路段****4005A。

法定代表人:王君敏。

被告:王君敏,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王琳,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娇阳、中山市卡耐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王君敏、王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各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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