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8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珀金埃尔默健康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沃尔瑟姆温特街**。
授权代表:凯文•奥利佛(KevinA.Oliver),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涤炯,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倞譞,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丰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银谊街**/div> 法定代表人:赵吉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传鑫,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曲葵商贸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M1-9-1-1地块海源北路**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刀元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高,云南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珀金埃尔默健康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珀金埃尔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丰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公司)、云南曲葵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葵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8)云01民初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珀金埃尔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涤炯、钱倞譞,被上诉人丰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传鑫,曲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珀金埃尔默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珀金埃尔默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丰华公司、曲葵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通过直接比对被诉侵权产品说明书中“检测琥珀酰丙酮的方法”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未包含“测试化合物”,由此指出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不等同,从而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通过比较被诉侵权产品说明书中的过程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涉过程,唯一的不同仅仅是缺少了“测试化合物”。
如果被诉侵权产品能够“检测琥珀酰丙酮”,则只要通过添加“测试化合物”并比较“检测琥珀酰丙酮”的结果,被诉侵权产品显然就能够“鉴定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
同时,“添加测试化合物并比较检测琥珀酰丙酮的结果”是一种通用的研究方法,不需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做出任何创造性的努力。
即使被诉侵权产品未包含“测试化合物”,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显然也是构成等同的。
由此可见,基于被诉侵权产品说明书中实际是完整清晰的提供了“如何使用该产品鉴定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指导,此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并且被诉侵权产品将通过使用涉案专利记载的方法获得的结果印制在其说明书上,作为其产品品质证明,同样侵犯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丰华公司答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珀金埃尔默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丰华公司使用了珀金埃尔默公司主张的鉴定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方法和鉴定调节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方法,请求驳回珀金埃尔默公司的诉讼请求。
曲葵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曲葵公司应珀金埃尔默公司要求购买涉案产品,除涉案交易外,曲葵公司与丰华公司没有进行过涉案产品的其他交易,曲葵公司未盈利也未给珀金埃尔默公司造成损失。
珀金埃尔默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受理,珀金埃尔默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丰华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方法(权利要求1-14、42-45)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用于实施涉案专利方法(权利要求1-14、42-45)的相关产品;
2.判令曲葵公司立即停止销售用于实施涉案专利方法(权利要求1-14、42-45)的产品;
3.判令丰华公司、曲葵公司连带赔偿珀金埃尔默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丰华公司、曲葵公司承担。
丰华公司原审辩称,珀金埃尔默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丰华公司使用了珀金埃尔默公司主张的鉴定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方法和鉴定调节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方法,请求驳回珀金埃尔默公司的诉讼请求。
曲葵公司原审辩称,珀金埃尔默公司欺骗曲葵公司,请求曲葵公司向丰华公司购买涉案产品,以原价销售给珀金埃尔默公司。
除本次交易外,曲葵公司和丰华公司没有进行过与涉案产品有关的交易,曲葵公司也不是丰华公司的代理商。
曲葵公司此次销售产品未盈利,也未给珀金埃尔默公司造成损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请求驳回珀金埃尔默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珀金埃尔默公司于2008年5月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检测琥珀酰丙酮”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880023247.8)。
2011年9月14日,申请人变更为珀金埃尔默公司和佛罗伦萨迈耶大学医院公司。
该专利申请于2013年8月14日获得授权公告,目前仍在有效期。
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包括:1.鉴定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使细胞与测试化合物接触以提供试样;
使试样与包含C1-3直链或支链一元醇和强碱的提取溶液接触,所述强碱选自肼、修饰的肼和羟胺;
对试样中的琥珀酰丙酮进行衍生化;
以及利用串联质谱法评价衍生的试样中的衍生化的琥珀酰丙酮的水平,其中调节细胞中琥珀酰丙酮水平的测试化合物为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
2.鉴定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使细胞与测试化合物接触以提供试样;
使试样与包含甲醇和肼的提取溶液接触;
将试样中的琥珀酰丙酮衍生为3-(5-甲基-1H-吡唑-3-基)丙酸;
以及利用串联质谱法评价衍生的试样中的3-(5-甲基-1H-吡唑-3-基)丙酸的水平,其中调节细胞中琥珀酰丙酮水平的测试化合物为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
3.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还包括针对一种或多种额外分析物来评价试样。
4.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将同一注射试样中的一种或多种额外的分析物与3-(5-甲基-1H-吡唑-3-基)丙酸一起评价。
5.鉴定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使细胞与测试化合物接触以提供试样;
使试样与包含C1-3直链或支链一元醇和强碱的提取溶液在实质上不固定蛋白质的条件下接触,所述强碱选自肼、修饰的肼和羟胺;
将试样中的琥珀酰丙酮衍生为3-(5-甲基-1H-吡唑-3-基)丙酸;
以及利用串联质谱法评价衍生的试样中的3-(5-甲基-1H-吡唑-3-基)丙酸和额外分析物的水平,其中调节细胞中琥珀酰丙酮水平的测试化合物为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
6.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提取溶液包含至少5%水。
7.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提取溶液包含小于85%甲醇。
8.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琥珀酰丙酮用肼或衍生的肼来进行衍生化。
9.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试样为干燥过的血样。
10.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试样来自新生人类。
11.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在质谱分析之前,所述试样中包括衍生化的琥珀酰丙酮,所述衍生化的琥珀酰丙酮包含至少一种重原子同位素。
12.鉴定调节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使细胞与测试化合物接触以提供试样;
使试样与包含C1-3直链或支链一元醇和强碱的提取溶液接触,所述强碱选自肼、修饰的肼和羟胺;
对试样中的生物学活性的酮进行衍生化;
以及利用串联质谱法评价衍生的试样中的衍生化的生物学活性的酮的水平,其中调节细胞中酮水平的测试化合物为调节酮水平的化合物。
13.权利要求12的方法,其中生物学活性的酮为琥珀酰丙酮。
14.权利要求12的方法,其中生物学活性的酮为类固醇。
……42.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C1-3直链或支链一元醇为甲醇。
43.权利要求1或42的方法,其中所述强碱为肼。
44.权利要求12-14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C1-3直链或支链一元醇为甲醇。
45.权利要求12-14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强碱为肼。
珀金埃尔默公司起诉时,主张涉案产品落入200880023247.8号专利权利要求15-33以及41的保护范围。
原审审理中,丰华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上述专利无效。
2019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W10738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200880023247.8号专利的权利要求15-41无效。
后珀金埃尔默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认为涉案产品落入200880023247.8号专利权利要求1-14、42-45的保护范围,并提出前述诉请。
2017年8月26日,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上午,公证人员唐宋飞与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钱倞譞一同到达位于上海市新陈路的一处场所(该处门口有“顺丰速运”字样标牌,该处旁边门口有“新陈路716”字样标牌),钱倞譞在该处取得一箱物品(箱外附有一张编号为“236866010765”的单据)。
后上述人员一同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钱倞譞将上述取得的物品启封并对箱内有“新生儿筛查专用分析试剂”字样标识的物品及一张收据、说明书、一套文件等拍摄照片,然后将上述物品重新密封,再由公证员黄欣加贴公证处封条予以固定后交上海申新律师事务所收执。
钱倞譞对上述地点方位及取得物品的状况等拍摄照片四十张。
2017年8月28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了(2017)沪东证经字第25274号公证书。
原审庭审中,原审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产品实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进行现场拆封,里面有说明书1份、3页纸【1页载明“氨基酸、肉碱同位素内标准品溶解方法”,1页载明“琥珀酰丙酮和非衍生化多种氨基酸、肉碱测定试剂盒(串联质谱法)质控品浓度值及范围”,1页载明“琥珀酰丙酮和非衍生化多种氨基酸、肉碱测定试剂盒(串联质谱法)同位素内标准品浓度”】、收据1份、单据1份(载明曲葵公司收款人、联系电话、银行号卡)、新生儿筛查专用分析试剂1套。
珀金埃尔默公司主张以权利要求1-14、42-45确定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认为在生产涉案产品的过程中必然用到涉案专利方法,涉案产品是用于实施涉案专利方法的产品。
珀金埃尔默公司以权利要求1-14、42-45分别与涉案产品的说明书中记载的使用方法进行比对,并对其中认为构成等同及初步判定相同的部分说明如下:1.被诉侵权产品为《琥珀酰丙酮和非衍生化多种氨基酸、肉碱测定试剂盒(串联质谱法)》,其公开了检测琥珀酰丙酮的方法。
说明书第15页“6.干扰物实验”部分具体公开“样本不受胆红素(≤342nmol/L)、血红蛋白(≤200g/L)、甘油三酯(≤37mmol/L)、胆固醇(≤13mmol/L)四种常见内源性干扰物的影响”,由此部分内容可知,被诉侵权产品在进行检测琥珀酰丙酮时,其也同时验证了胆红素、血红蛋白、甘油三酯、胆固醇是否对琥珀酰丙酮的水平有影响,即是否能够调节样本中的琥珀酰丙酮;
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惯常做法能够毫无疑义地使用试剂盒中所记载的检测琥珀酰丙酮的方法来鉴定化合物是否具有调节琥珀酰丙酮的性能,因此认定与权利要求1中“鉴定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方法”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
2.被诉侵权产品说明书第15页“6.干扰物实验”部分具体公开“样本不受胆红素(≤342nmol/L)、血红蛋白(≤200g/L)、甘油三酯(≤37mmol/L)、胆固醇(≤13mmol/L)四种常见内源性干扰物的影响”,由此部分内容可知,其采集的血斑样本中含有具有一定琥珀酰丙酮水平的细胞和胆红素、血红蛋白、甘油三酯、胆固醇等,其隐含了细胞与待测试化合物接触以提供试样的步骤;
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惯常做法能够毫无疑义地采取如下步骤:使细胞与测试化合物接触以提供试样;
因此认定与权利要求1中“所述方法包括:使细胞与测试化合物接触以提供试样”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
3.被诉侵权产品说明书第15页“6.干扰物实验”部分具体公开“样本不受胆红素(≤342nmol/L)、血红蛋白(≤200g/L)、甘油三酯(≤37mmol/L)、胆固醇(≤13mmol/L)四种常见内源性干扰物的影响”,由此部分内容可知,胆红素、血红蛋白、甘油三酯、胆固醇不会影响琥珀酰丙酮的水平,即胆红素、血红蛋白、甘油三酯、胆固醇不能调节细胞中的琥珀酰丙酮的水平,其是不能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上述结论隐含了相对应的结论:调节细胞中琥珀酰丙酮水平的测试化合物为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
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惯常做法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调节细胞中琥珀酰丙酮水平的测试化合物为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因此认定与权利要求1中“其中调节细胞中琥珀酰丙酮水平的测试化合物为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
4.被诉侵权产品为《琥珀酰丙酮和非衍生化多种氨基酸、肉碱测定试剂盒(串联质谱法)》,其公开了检测琥珀酰丙酮的方法;
说明书第15页“6.干扰物实验”部分具体公开“样本不受胆红素(≤342nmol/L)、血红蛋白(≤200g/L)、甘油三酯(≤37mmol/L)、胆固醇(≤13mmol/L)四种常见内源性干扰物的影响”,由此部分内容可知,被诉侵权产品在进行检测琥珀酰丙酮时,其也同时验证了胆红素、血红蛋白、甘油三酯、胆固醇是否对琥珀酰丙酮的水平有影响,即是否能够调节样本中的琥珀酰丙酮;
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惯常做法能够毫无疑义地使用试剂盒中所记载的检测琥珀酰丙酮的方法来鉴定化合物是否具有调节琥珀酰丙酮的性能,因此认定与权利要求2中“鉴定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方法”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
5.被诉侵权产品说明书第15页“6.干扰物实验”部分具体公开“样本不受胆红素(≤342nmol/L)、血红蛋白(≤200g/L)、甘油三酯(≤37mmol/L)、胆固醇(≤13mmol/L)四种常见内源性干扰物的影响”,由此部分内容可知,其采集的血斑样本中含有具有一定琥珀酰丙酮水平的细胞和胆红素、血红蛋白、甘油三酯、胆固醇等,其隐含了细胞与待测试化合物接触以提供试样的步骤;
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惯常做法能够毫无疑义地采取如下步骤:使细胞与测试化合物接触以提供试样,因此认定与权利要求2中“所述方法包括:使细胞与测试化合物接触以提供试样”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
6.被诉侵权产品说明书第15页“6.干扰物实验”部分具体公开“样本不受胆红素(≤342nmol/L)、血红蛋白(≤200g/L)、甘油三酯(≤37mmol/L)、胆固醇(≤13mmol/L)四种常见内源性干扰物的影响”,由此部分内容可知,胆红素、血红蛋白、甘油三酯、胆固醇不会影响琥珀酰丙酮的水平,即胆红素、血红蛋白、甘油三酯、胆固醇不能调节细胞中的琥珀酰丙酮的水平,其是不能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上述结论隐含了相对应的结论:调节细胞中琥珀酰丙酮水平的测试化合物为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
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惯常做法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调节细胞中琥珀酰丙酮水平的测试化合物为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因此认定与权利要求2中“其中调节细胞中琥珀酰丙酮水平的测试化合物为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
7.被诉侵权产品为《琥珀酰丙酮和非衍生化多种氨基酸、肉碱测定试剂盒(串联质谱法)》,其公开了检测琥珀酰丙酮的方法;
说明书第15页“6.干扰物实验”部分具体公开“样本不受胆红素(≤342nmol/L)、血红蛋白(≤200g/L)、甘油三酯(≤37mmol/L)、胆固醇(≤13mmol/L)四种常见内源性干扰物的影响”,由此部分内容可知,被诉侵权产品在进行检测琥珀酰丙酮时,其也同时验证了胆红素、血红蛋白、甘油三酯、胆固醇是否对琥珀酰丙酮的水平有影响,即是否能够调节样本中的琥珀酰丙酮;
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惯常做法能够毫无疑义地使用试剂盒中所记载的检测琥珀酰丙酮的方法来鉴定化合物是否具有调节琥珀酰丙酮的性能,因此认定与权利要求5中“鉴定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方法”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
8.被诉侵权产品说明书第15页“6.干扰物实验”部分具体公开“样本不受胆红素(≤342nmol/L)、血红蛋白(≤200g/L)、甘油三酯(≤37mmol/L)、胆固醇(≤13mmol/L)四种常见内源性干扰物的影响”,由此部分内容可知,其采集的血斑样本中含有具有一定琥珀酰丙酮水平的细胞和胆红素、血红蛋白、甘油三酯、胆固醇等,其隐含了细胞与待测试化合物接触以提供试样的步骤;
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惯常做法能够毫无疑义地采取如下步骤:使细胞与测试化合物接触以提供试样;
因此认定与权利要求5中“所述方法包括:使细胞与测试化合物接触以提供试样”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
9.被诉侵权产品说明书第10-11页实验操作中,无论是直接打孔法还是排钉法的第①-③步骤均明确公开了待测样本与日常萃取工作液接触并混合的步骤(见图14-15);
进一步地,说明书19-20页(图23-24)的简易流程操作表明确交代了将待测样本打孔,加入洁净的U型底洁净微孔板中,然后加入100μl日常萃取工作液的步骤;
进一步地,说明书的10页(图14)的检验方法中,用于检测琥珀酰丙酮的日常萃取工作液的配制过程为:步骤①和步骤②的同位素内标准品用非衍生法萃取液按体积比1:110的比例稀释成日常萃取工作液,将琥珀酰丙酮样本处理液用非衍生法萃取液按体积比1:40的比例稀释成工作液。
日常萃取工作液包含琥珀酰丙酮,氨基酸和肉碱同位素内标准品,该溶液仅在24小时内稳定,必须随用随配;
进一步地,说明书6-7页(图10-11)试剂盒主要组成成分说明的表2-1和表2-2将非衍生法萃取液明确为“含有甲醇和水的溶液”,将琥珀酰丙酮样本处理液明确为“含有水合肼、水的溶液”;
由上可知,试剂盒公开了:使试样与包含甲醇(C1-3直链或支链一元醇的下位概念)和水合肼(肼的下位概念)的提取溶液接触。
而“使试样与提取溶液在实质上不固定蛋白质的条件下接触”为本领域人员惯用技术手段,因此认定与权利要求5中“使试样与包含C1-3直链或支链一元醇和强碱的提取溶液在实质上不固定蛋白质的条件下接触,所述强碱选自肼、修饰的肼和羟胺”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
10.被诉侵权产品说明书第15页“6.干扰物实验”部分具体公开“样本不受胆红素(≤342nmol/L)、血红蛋白(≤200g/L)、甘油三酯(≤37mmol/L)、胆固醇(≤13mmol/L)四种常见内源性干扰物的影响”,由此部分内容可知,胆红素、血红蛋白、甘油三酯、胆固醇不会影响琥珀酰丙酮的水平,即胆红素、血红蛋白、甘油三酯、胆固醇不能调节细胞中的琥珀酰丙酮的水平,其是不能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上述结论隐含了相对应的结论:调节细胞中琥珀酰丙酮水平的测试化合物为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
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惯常做法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调节细胞中琥珀酰丙酮水平的测试化合物为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因此认定与权利要求5中“以及,其中调节细胞中琥珀酰丙酮水平的测试化合物为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
11.被诉侵权产品说明书6-7页试剂盒主要组成成分说明表2-1及2-2将非衍生法萃取液明确为“含有甲醇和水的溶液”,将琥珀酰丙酮样本处理液明确为“含有水合肼、水的溶液”;
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基于试剂盒的测量标准,此方法萃取工作液包含至少5%水,因此初步判定与权利要求6“所述提取溶液包含至少5%水”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
12.被诉侵权产品说明书6-7页(图10-11)试剂盒主要组成成分说明表2-1及2-2将非衍生法萃取液明确为“含有甲醇和水的溶液”;
说明书并未公开具体甲醇含量,等待鉴定机构鉴定;
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基于试剂盒的测量标准,此方法萃取工作液包含小于85%甲醇,因此初步判定与权利要求7“所述提取溶液包含小于85%甲醇”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
13.被诉侵权产品(图4)为《琥珀酰丙酮和非衍生化多种氨基酸、肉碱测定试剂盒(串联质谱法)》,其公开了检测琥珀酰丙酮的方法;
由说明书第15页“6.干扰物实验”部分具体公开“样本不受胆红素(≤342nmol/L)、血红蛋白(≤200g/L)、甘油三酯(≤37mmol/L)、胆固醇(≤13mmol/L)四种常见内源性干扰物的影响”,由此部分内容可知,被诉侵权产品在进行检测琥珀酰丙酮时,其也同时验证了胆红素、血红蛋白、甘油三酯、胆固醇是否对琥珀酰丙酮的水平有影响,即是否能够调节样本中的琥珀酰丙酮;
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惯常做法能够毫无疑义地使用试剂盒中所记载的检测琥珀酰丙酮的方法来鉴定化合物是否具有调节琥珀酰丙酮的性能,而琥珀酰丙酮为生物学活性的酮的下位概念,因此认定与权利要求12中“鉴定调节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方法”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
14.被诉侵权产品说明书第15页“6.干扰物实验”部分具体公开“样本不受胆红素(≤342nmol/L)、血红蛋白(≤200g/L)、甘油三酯(≤37mmol/L)、胆固醇(≤13mmol/L)四种常见内源性干扰物的影响”,由此部分内容可知,其采集的血斑样本中含有具有一定琥珀酰丙酮水平(琥珀酰丙酮为生物学活性的酮的下位概念)的细胞和胆红素、血红蛋白、甘油三酯、胆固醇等,其隐含了细胞与待测试化合物接触以提供试样的步骤;
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惯常做法能够毫无疑义地采取如下步骤:使细胞与测试化合物接触以提供试样;
因此认定与权利要求12中“所述方法包括:使细胞与测试化合物接触以提供试样”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
15.被诉侵权产品说明书第15页“6.干扰物实验”部分具体公开“样本不受胆红素(≤342nmol/L)、血红蛋白(≤200g/L)、甘油三酯(≤37mmol/L)、胆固醇(≤13mmol/L)四种常见内源性干扰物的影响”,由此部分内容可知,胆红素、血红蛋白、甘油三酯、胆固醇不会影响琥珀酰丙酮的水平,即胆红素、血红蛋白、甘油三酯、胆固醇不能调节细胞中的琥珀酰丙酮的水平,其是不能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上述结论隐含了相对应的结论:调节细胞中琥珀酰丙酮水平的测试化合物为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
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惯常做法能够毫无疑义地确定调节细胞中琥珀酰丙酮水平的测试化合物为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其中琥珀酰丙酮为生物学活性的酮的下位概念,因此认定与权利要求12中“其中调节细胞中酮水平的测试化合物为调节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
16.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琥珀酰丙酮和类固醇均属于生物学活性的酮,将用于检测琥珀酰丙酮的方法应用于检测类固醇的方法,为本领域人员惯用手段置换,因此认定与权利要求14“生物学活性的酮为类固醇”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
权利要求1-14、42-45中,除上述珀金埃尔默公司认为构成等同、初步判定相同的以外,珀金埃尔默公司认为均构成相同。
被诉侵权产品为琥珀酰丙酮和非衍生化多种氨基酸、肉碱测定试剂盒(串联质谱法),预期用途系用于检测新生儿滤纸干血片样本中的琥珀酰丙酮和多种氨基酸、肉碱的浓度。
检验原理是通过利用含有稳定同位素内标的溶液对滤纸干血片样本进行萃取,然后用串联质谱系统进行检测。
每个分析物的检测结果与它们对应的稳定同位素内标相关并与分析物浓度成正比。
串联质谱分析中数据的采集是通过中性粒子丢失、母离子扫描和多反应监测三种模式来完成。
获得的数据通过串联质谱系统中的软件处理完成。
串联质谱技术是通过检测样品中物质的质荷比(相对分子质量),对物质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可同时检测一滴血中70余种氨基酸和酰基肉碱,可以对40余种氨基酸、有机酸和脂肪酸氧化代谢病进行快速的筛查和诊断。
珀金埃尔默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时,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2、5系“检测琥珀酰丙酮的方法”,权利要求12系“检测生物学活性的酮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11年4月20日、2012年1月30日、2012年8月1日、2013年2月1日作出四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2011年4月20日、2012年1月30日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载明:珀金埃尔默公司申请涉及一种检测琥珀酰丙酮的方法,由说明书记载可知,琥珀酰丙酮是早期检测HT1的主要标志物,如果检测到琥珀酰丙酮水平增加,可以用于检测新生儿是否患有HT1,因此,本申请通过新生儿筛查或甚至是产前筛查来鉴别HT1感染的患者。
因而是以有生命的人体/动物体的离体样品为直接实施对象,用于获得同一主体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3)项所述的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范围,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故要求珀金埃尔默公司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于是珀金埃尔默公司将原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1、2、5“检测琥珀酰丙酮的方法”修改为“鉴定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方法”,将权利要求12“检测生物学活性的酮的方法”修改为“鉴定调节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方法”。
佛罗伦萨迈耶大学医院公司出具的同意函载明:佛罗伦萨迈耶大学医院公司授权珀金埃尔默公司处理涉及丰华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有关涉案专利的侵权问题,佛罗伦萨迈耶大学医院公司不参与诉讼,所有赔偿金均由珀金埃尔默公司收取。
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关于珀金埃尔默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的问题。
珀金埃尔默公司和佛罗伦萨迈耶大学医院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得专利号ZL200880023247.8“检测琥珀酰丙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
在该专利的有效期届满前,珀金埃尔默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佛罗伦萨迈耶大学医院公司出具的同意函,珀金埃尔默公司有权单独就涉及丰华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有关涉案专利的侵权问题主张权利。
因此,珀金埃尔默公司是本案适格主体。
其次,关于被诉侵权的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系方法专利,而被诉侵权的系产品,珀金埃尔默公司主张在被诉侵权产品生产过程中必然会使用到涉案专利方法以及被诉侵权产品只能用于实施或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珀金埃尔默公司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
经比对:一、涉案专利原始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13和45-46要求保护的是“检测琥珀酰丙酮的方法”,从涉案专利的审查档案来看,审查员认为该方法是以有生命的人体/动物体的离体样品为直接实施对象,用于获得同一主体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范围,故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正基于此,珀金埃尔默公司将权利要求书中的“检测琥珀酰丙酮的方法”修改为“鉴定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方法”,将“检测生物学活性的酮的方法”修改为“鉴定调节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方法”,珀金埃尔默公司也因修改才获得授权。
由此可以证明该两种方法存在不同。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5中“鉴定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方法”、12中“鉴定调节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方法”系主题名称,其中所包含的应用领域、用途等技术内容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影响,故该技术内容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而从珀金埃尔默公司提交的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可以看出,被诉侵权产品系琥珀酰丙酮和非衍生化多种氨基酸、肉碱测定试剂盒(串联质谱法),系通过检测新生儿滤纸干血片样本中的琥珀酰丙酮和多种氨基酸、肉碱的浓度来对氨基酸、有机酸和脂肪酸氧化代谢病进行快速的筛查和诊断,珀金埃尔默公司亦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公开的是“检测琥珀酰丙酮的方法”,如前所述,该方法已被审查员认定为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故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在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用途等方面存在不同。
二、珀金埃尔默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部分构成等同。
从珀金埃尔默公司认为构成等同的理由来看,珀金埃尔默公司均系引用说明书中第15页的“干扰物实验”部分“样本不受胆红素(≤342nmol/L)、血红蛋白(≤200g/L)、甘油三酯(≤37mmol/L)、胆固醇(≤13mmol/L)四种常见内源性干扰物的影响”,即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的部分技术特征构成等同。
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鉴定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方法”与被诉侵权产品“检测琥珀酰丙酮的方法”在解决的问题、用途上存在不同,故该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
权利要求1中包含“所述方法包括:使细胞与测试化合物接触以提供试样”的技术特征,而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中关于样本的要求是直接采集的新生儿的血样,并不含“测试化合物”,珀金埃尔默公司根据被诉侵权产品说明书第15页“6.干扰物实验”部分具体公开“样本不受胆红素(≤342nmol/L)、血红蛋白(≤200g/L)、甘油三酯(≤37mmol/L)、胆固醇(≤13mmol/L)四种常见内源性干扰物的影响”,就认定“由此部分内容可知其采集的血斑样本中含有具有一定琥珀酰丙酮水平的细胞和胆红素、血红蛋白、甘油三酯、胆固醇等,其隐含了细胞与待测试化合物接触以提供试样的步骤”无相应证据支撑,因此,该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
权利要求1中“使试样与包含C1-3直链或支链一元醇和强碱的提取溶液接触”的技术特征,因被诉侵权产品使用方法中的“试样”与涉案专利中的“试样”不同,因此试样与提取溶液接触后进行的反应不同,故该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
权利要求1中“其中调节细胞中琥珀酰丙酮水平的测试化合物为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技术特征,因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方法中不具有“测试化合物”,故该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
由于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方法中已经有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故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最后,珀金埃尔默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生产过程中必然会使用到涉案专利方法,而涉案专利并非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故珀金埃尔默公司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但珀金埃尔默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故由珀金埃尔默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使用方法的技术特征未全面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故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同时,珀金埃尔默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生产过程中必然会使用到涉案专利方法的主张,因无相应证据证实,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丰华公司、曲葵公司的行为没有侵犯珀金埃尔默公司的专利权,双方争议的其他问题已无审查必要,原审法院不再审查。
珀金埃尔默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珀金埃尔默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珀金埃尔默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如果落入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此,本院认为,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均应予以考虑,每一个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上。
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4、42-45请求保护“鉴定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方法”“鉴定调节酮水平化合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了使细胞与测试化合物接触,通过使用包含C1-3直链或支链一元醇和选自肼、修饰的肼和羟胺的强碱的提取溶液,提取与测试化合物接触后的细胞中衍生化的琥珀酰丙酮或衍生化的生物学活性的酮,然后利用串联质谱法评价衍生化琥珀酰丙酮或生物学活性酮的水平,从而判断所述测试化合物是否属于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或调节酮水平的化合物。
由此可知,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鉴定待测试化合物是否属于能够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进而将该方法用于选择有调节活性的化合物,将其用于代谢疾病的治疗。
经查,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所述方法存在区别: 其一,关于要求保护的主题和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是鉴定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或调节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方法,被诉侵权产品是检测样品中琥珀酰丙酮含量的试剂盒,所述试剂盒包含测定样品中琥珀酰丙酮、多种氨基酸、肉碱水平的试剂,如含有水合肼、水的溶液,含有甲醇、甲酸和水的溶液等。
所述试剂盒说明书记载了试剂盒的预期用途是“用于检测新生儿滤纸血片样本中的琥珀酰丙酮和多种氨基酸、肉碱的浓度”。
由于可通过串联质谱法测定干血滤纸片中的氨基酸谱和酰基肉碱谱,可以对40余种氨基酸、有机酸和脂肪酸氧化代谢病进行快速的筛查和诊断。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检测新生儿血液中琥珀酰丙酮的含量,试剂盒产品可以被用于检测新生儿是否可能患有高酪氨酸血症等代谢疾病,本质上是用于诊断疾病,与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用于鉴定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或调节酮水平的化合物的用途和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不同。
其二,关于方法的具体操作步骤。
一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包含待测化合物以及将待测物与细胞接触的步骤,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方法中不包含该步骤。
二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将与待测化合物接触后的细胞作为试样进行琥珀酰丙酮含量的测定,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方法中将采集于新生儿的血样作为试样直接检测其中琥珀酰丙酮的含量。
三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包含确认待测化合物是否属于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步骤,而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方法不包含该步骤。
由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包含将待测化合物与细胞接触的步骤,以及确认待测化合物是否属于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步骤,而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方法中不包含这两个步骤,虽然新生儿血液中包含内源性胆红素、血红蛋白、甘油三酯和胆固醇等,但这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理解的额外添加的有待鉴定活性的待测化合物。
因此,权利要求的方法与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方法无论是解决的技术问题、用途,还是具体操作步骤均不相同也不等同。
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方法未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说明书中是否提供了“如何使用该产品鉴定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指导。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鉴定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方法,其目的是寻找和确认能够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以用于代谢类疾病的治疗中。
而被诉侵权产品说明书中所述干扰物是影响琥珀酰丙酮浓度测定准确性的物质,其是不被期望的,更不会将其用于相关的代谢类疾病的治疗中。
即权利要求中鉴定方法和被诉产品说明书中干扰物实验及相关内容的目的不同,所涉及的待测化合物和干扰物通常并不相同。
并且干扰物对检测准确度的干扰,既有可能基于对琥珀酰丙酮水平的调节影响检测准确度,也可能基于对检测体系中试剂的影响或测量仪器的影响导致影响检测准确度。
因此,分析判断特定组分是否构成干扰物,不必然通过鉴定所述特定组分是否是调节琥珀酰丙酮水平的化合物的方法进行,也能因为质核比相同导致在串联质谱检测方法中将其误判为同种物质,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影响测定结果准确性。
珀金埃尔默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说明书记载的干扰物试验使用了测试方法,亦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必然使用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其主张缺乏依据。
相应的,丰华公司、曲葵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珀金埃尔默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珀金埃尔默健康科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赵云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要点 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805号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马军、刘晓梅 法官助理:赵云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30 日 关键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
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 “检测琥珀酰丙酮”发明专利 (ZL200880023247.8)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珀金埃尔默健康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丰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曲葵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主文:驳回珀金埃尔默健康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 裁判观点 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均应予以考虑,而每一个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上。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