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885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佳些鞋服网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299号网商产业园39965号。
经营者:谢佳惠。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佳些鞋服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希文 审 判 员 李玮玲 审 判 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林良楷 书 记 员 杨雅真 附注: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