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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巢机械有限公司、张学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760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巢机械有限公司、张学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巢机械有限公司;张学亮;安徽旌德佳兴畜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7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金巢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路**。

法定代表人:贺恒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军,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学亮,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恒,北京义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向东,北京义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安徽旌德佳兴畜禽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庙首镇庙首社区伏龙干/div> 法定代表人:王士瑶,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山东金巢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学亮、一审被告安徽旌德佳兴畜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1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金巢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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