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39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煎茶铺镇凯静服装城,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煎茶铺镇东三街iv> 经营者:徐凯。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煎茶铺镇凯静服装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