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979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1栋3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红秀,北京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威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街299号网商产业园6658号。
法定代表人:吴智朋,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旻一公司)诉被告泉州威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威美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旻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红秀,被告威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智朋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旻一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京东公司、威美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旻一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泉州威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