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1民初2468号原告: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园路815号。
法定代表人:李政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宁宇,上海市丁纪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龙阀门(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连江路75号10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梁土央,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冠龙阀门(福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